1,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3、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也可以選擇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調解,或者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土地糾紛的法律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土地征用、分配和管理的法律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土地使用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條件和程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涉及土地利用規劃控制,對土地利用規劃有具體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為土地糾紛提供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土地糾紛作為民事糾紛的壹種,適用本法規定的訴訟程序。
概括起來,處理土地糾紛的方法有:協商、申請人民政府處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調解,或者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