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對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仲裁。範圍具體包括:
1,各種合同糾紛。
(1)壹般合同糾紛: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承包合同、運輸合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倉儲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
(2)技術合同糾紛: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及其他糾紛。
(3)著作權合同糾紛:許可合同、委托創作合同、出版合同及其他糾紛。
(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
(5)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及其他糾紛。
(6)其他民商事合同糾紛。
涉及著作權的侵權糾紛主要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而產生的糾紛;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廣播、展覽、發行、拍攝、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所產生的糾紛;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而產生的糾紛;因剽竊、抄襲他人作品而產生的糾紛;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著作權人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引起的糾紛;因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而產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