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
第二十三條申請新增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無正當理由不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供電。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布用電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用電、用電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邊界處應當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在用戶處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受到用戶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