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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警地位低嗎?

司法警察履行職責主要是為了保證審判和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屬於被動和從屬執法。壹般不接觸審判、檢察以外的工作,也不履行行政警察的職責。他們與社會接觸較少,外界對法警知之甚少,所以他們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明顯低於公安民警。但同為警察,公安民警享受法警的壹切待遇,公安民警享受不到的法警也是如此,工作強度和危險性明顯比公安民警小。由於司法警察人員數量遠少於公安警察,在崗位待遇上的競爭難度也低於公安警察除了部分新進警察,壹個基層司法警察大隊大部分都能解決未成年人和重大科目,警銜也能授予二級或壹級主管。因為員額數量的限制,這些壹直是公安機關的壹個瓶頸問題。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很多臨近退休年齡的老公安民警仍然有“三監”的警銜,這也能極大地損害他們的榮譽感和工作熱情,但這些在司法警察部門並不多見。回頭看,隨著法制建設的穩步推進,兩院的法律地位將進壹步提高,功能將進壹步加強。公安機關作為國家專政機關的作用將逐漸減弱,其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將相應降低。壹個高度法制化的社會行政警察的執法將受到司法機關的嚴重制約。就像西方發達國家或者香港,交警只有開罰單的權利,沒有處罰的權利。罰不罰,罰多罰少,都是法官的權利,然後交給執行【法警】具體執行。目前,中央正在改革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將對司法警察的職能和法律地位進行重新優化和調整。總的來說,目前法警的執法權力、工作強度、社會地位低於公安民警,法警的工作性質、政治經濟待遇高於公安民警。今後法警的法律社會地位、政治經濟待遇都優於公安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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