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其本人和用人單位均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導致原告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得不到醫保基金的補貼,職工醫療保險費被預付,無法返還,必然造成原告的損失。對於如何賠償損失,庭審中有兩種意見。1.雖然原告和用人單位均未盡到繳費義務,但原告已經參加了農村醫療保險並進行賠償,故不存在賠償損失;第二,由於職工醫保補貼高於農村醫保補貼,且不能重復獲得醫保補貼,原告參加農村醫保補貼應扣除原告的職工醫保補貼,形成的差額為原告的損失。本判決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從本案來看,在勞動合同糾紛中,用人單位未盡到繳納保險的義務,導致員工流失。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何找到雙方利益的平衡點是本案的關鍵。勞動法規調整雇主和雇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保險,不履行義務造成的損失不能直接引用民法中的侵權法律法規。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其目的是保護勞動者利益不受損失,也是對違反支付義務的用人單位的壹種懲罰。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可以作為今後勞動法律法規適用的參考。更多的信息可以在網上找“北京勞務咨詢中心”,在他們的中心網上查詢相關信息,有需要也可以咨詢他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