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由律師事務所出具,開庭傳票由法院發出。
2.性質不同
收到法院傳票說明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收到律師函不壹定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3.不同用途
律師函在起訴之前,壹般用於咨詢、溝通、警告、督促履行義務等。法院傳票是在提起訴訟之後,用來通知法院出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