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民是指產生與環境不相容的噪聲排放,導致居民受到幹擾的後果的行為。從晚上22: 00到早上6: 00的噪音被認為是壹種滋擾。車主對於擾民的行為可以報警,公安機關會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依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噪音擾民的識別:
1,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如果不超標,不構成環境噪聲汙染,即使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侵害;
2.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但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不屬於環境噪聲汙染。
法律依據:
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
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降低噪聲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等日常活動避免噪聲幹擾周圍人,相互理解和解決噪聲糾紛,維護聲環境質量。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