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
①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地理標誌起到間接保護作用。
②根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月30日發布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辦法》,1994,地理標誌可以註冊為證明商標並受到保護。這是第壹次確定地理標誌在商標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地位。
③我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正案(2001,10,27)正式明確了地理標誌的保護,規定了地理標誌的概念和保護內容。
(2)通過專門法律法規保護地理標誌
1999年8月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條例》。這是我國第壹部專門規定原產地產品保護的法規,標誌著我國原產地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建立。這部法律首次界定了原產地地理產品的概念,並規定了原產地地理產品的登記制度。
(3)地理標誌的其他法律保護
(1)俄羅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禁止經營者偽造產地;壹號軌禁止運營方以廣告或其他方式對產地進行虛假宣傳,違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從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角度,禁止假冒和冒用產品原產地,並對違法者規定了相應的制裁措施。
從以上可以看出,地理標誌在我國已經受到相應法律的保護。在具體的立法保護中,應當建立以《地理標誌保護知識產權協議》規則為核心,以特別法為主體,以地方立法保護為補充的開放、積極、統壹、有效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