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含義不清的情況下,轉讓原則上認定為貸款。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在名稱上明顯不同。與紅包不同,微信轉賬與傳統支付方式相比,更容易與傳統銀行轉賬產生關聯。所以,第壹,微信轉賬沒有認定為贈與的習慣依據,而是有認定為借款的習慣依據。
3.《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性質從根本上取決於民事主體在發紅包和微信轉賬時如何表達自己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