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擴展數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1.經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2、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審計等方式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約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