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國際法的萌芽就出現了。主要是習慣法規則,但也有壹些類似現代條約的書面文件(如埃及法老與赫梯皇帝在公元前1296年締結的同盟條約)。國際法是近代形成的。三十年戰爭後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堪稱國際法的轉折點。主權國家的出現和主權概念的確立是國際法產生的社會基礎。羅馬帝國的“世界主權”已經不存在了。國際社會開始探討如何在壹個平行的國際社會中建立壹個大家都需要的秩序(否則像三十年戰爭這樣的災難還會繼續發生)。於是,國際法應運而生,成為建立這種秩序最有效、最可行的手段。在此期間,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有了很大發展。特別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壹些反映資產階級要求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如主權平等、國際關系民主、民族自決、不幹涉內政、條約神聖、公海自由、尊重人權和人道主義等,得到了確認和發展。國際法的領域不斷擴大和豐富,如外交法、戰爭法、條約法、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人權法、海洋法、領土法、空間法、國際爭端解決法等領域,出現了壹些國際習慣法和條約規則。還有巴黎聯盟、伯爾尼聯盟、萬國郵政聯盟等壹些專門的行政聯盟,也可稱為現代專門國際組織的前身。但總的來說,國際法的體系還不夠完備,相關制度還不夠完善。而且在這壹時期,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並沒有充分的代表性,歐洲以外的大多數國家仍然被排除在國際社會之外,或者是列強的附庸。壹些原始的、反動的原則和規則還存在壹些殘余,比如軍事征服的合法性、勢力範圍、領事裁判權、殖民地、不平等條約等等,還是比較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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