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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學派的主要法律流派

從方法上看,西方法學流派分為兩大類(包括非實證主義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不同科目。壹個側重於必要性的方法;壹個側重於實際方法。

2.研究方法不同。壹個側重理性主義;壹個側重於經驗主義。

非實證主義法學

側重於研究對象中的方法必然性;在研究方法上註重唯心主義,包括:

1,自然法

1)早期自然法

2)中世紀基督教神學的自然法。

3)古典自然法

4)新自然法(包括世俗自然法和神學自然法:新托馬斯法)

2.法律哲學

1)早期哲學法學

2)晚期哲學法理學(包括新康德主義法理學和新黑格爾主義法理學)。

實證主義法學

註重研究對象中的實際方法;研究方法強調經驗主義,包括:

1,註釋定律

2.歷史規律

1)早期歷史規律

2)晚期歷史法學

3.功利主義法律

4.分析定律

1)早期分析定律

2)晚期分析法學(包括現代分析法學、純粹法學和制度法學)

5.社會法

1)自由法律

2)利息法

3)北歐法律(斯堪的納維亞法律)

4)社會聯合主義法則

5)實用主義法學(美國社會法和法律現實主義)

7)法律人類學

6.綜合法律

7、經濟分析法

其他法學院

1,批判法

2.存在主義法學

3.政治自由主義法

4.新馬克思主義法學

5、文獻分析法

6.女權主義法學

7、種族主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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