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局征收大廳經辦人員根據業務需要接收、核對繳費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經核實的,接收人應當簽名並填寫接收日期,出具接收回執。對提供資料不完整的,暫不予受理,並告知參保單位補齊所需資料。
(3)征收大廳受理後,將數據傳輸給相應的管理員,管理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前臺傳來數據的審核,由系統根據業務規則分配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障號,並與納稅人代碼關聯,在系統中建立參保繳費單位基礎數據檔案,納入社保費管理系統。
(4)繳費人到社保局登記,到當地主管稅務分局登記後繳納社保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