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法院執行庭形同虛設。除了直接向法院院長匯報,還可以找到當地檢察院,請檢察院監督執行。向執行機構負責人、法院相關負責人或者部門投訴。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並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的若幹問題第壹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監督:
(壹)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被執行人在執行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需要後續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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