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漢字命名公民,在壹定條件下應該受到限制。《條例》規定,名稱不得含有以下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違反民族風俗;3.容易引起公眾的不良反應或誤解。《條例》規定,名稱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字符、字母、數字和符號:1。簡化的繁體字;2.已被淘汰的變體,但姓氏中的除外;3.自己造詞;4.外語;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範圍的詞語。考慮到中文姓名使用的字數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翻譯漢字的人員外,姓名應當使用二個以上六個以下的漢字。
《條例》還對改姓、更名的條件以及不允許更名的情形作了詳細規定。
為防止姓名權濫用和頻繁更名,《條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更名登記僅壹次。《條例》規定,持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騙取名稱登記或者變更名稱登記的,處以8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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