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的定義和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4條:“向壹個或多個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有十點是明確的,並表明要約人接受時受其約束的意圖,即構成要約。如果壹項建議規定了貨物,並明確或隱含地規定了數量和價格或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則該建議是相當確定的。”對於這壹聲明,我們可以看到要約的構成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壹、到
壹個或多個特寫暗示,要約必須指明可以表示接受的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可以是壹個或多個。未指明受要約人的要約,應當僅視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邀請。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要約必須表明嚴肅的締約意思,即要約應當表明要約人將根據要約的條款承擔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要約”、“交付”等術語表示,也可以根據當時的談判情況、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往來或雙方既定的習慣做法來確定,而不使用上述術語和句子。
C.要約內容壹定要非常確定:要約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要約中各欄的條件是否完整、明確、最終。
d、交付給受要約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要約的基本要求,也可以稱為構成要約的四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