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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行為人是在被欺騙造成精神脅迫或誤解的情況下觸犯法律的。他雖然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但同時也要考慮到被脅迫或者被誘騙違反了法律,主觀惡性比較小,應當給予比壹般違法行為輕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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