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力如下:
(1)承租人返還租賃土地,土地保持原狀;
(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折價賠償;
(3)承租人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應當返還;
(4)各方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土地租賃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土地租賃合同中的註意事項如下:
1.確定合同主體,需要在簽訂合同時仔細審查出租人的資質;
2.需要核實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與出租人是否壹致;
3.要明確租賃財產、租賃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
4.註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