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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問壹下初中政治為什麽任何人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句話不對。

我給妳看壹些具體的法律條文,妳看完就明白了。

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如果壹個人因為疏忽而沒有預見到後果,或者因為預見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就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

總結壹下,有三種情況。壹是非故意(如過失、疏忽、不可抗力);第二,正當防衛;第三,緊急避險。後兩種“自助”行為是為了維護國家、集體、社會公眾、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如果沒有超出限度,就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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