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和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附件壹第七條、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的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最終目標是普選。
2007年2月29日通過的《NPC人大常委會關於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可以實行普選;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所有議員均可由普選產生。”
程序
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要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依法完成“五步走”程序:
第壹步:“行政長官會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要求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
第二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修改產生辦法;
第三步: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修改產生辦法,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批準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