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下列關於法定權利與法定義務關系的說法不正確的是:(1)A的結構中相關B內容的替代,C的總量對等,d的功能互補。

下列關於法定權利與法定義務關系的說法不正確的是:(1)A的結構中相關B內容的替代,C的總量對等,d的功能互補。

B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下:

1,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

這種對應意味著任何法律權利都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兩者相互聯系,對立統壹。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勞動和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2.社交生活中的互惠。

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總量大致相當。如果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是名義上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兩者的總額是對等的,如債權債務是對等的、對等的。

3.功能互補。

享有法定權利有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在許多情況下,債務人不主張權利就不會履行義務。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所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必須禁止。如果法律主體能夠以這種方式對待自己的義務,那麽壹定會有助於實現自己的權利,建立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

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既有權利又有義務,這樣人們的社會行為就可以通過法律來調整。但是,由於國家和社會的性質不同,人們的價值選擇也不同。因此,有些法律制度是以義務為基礎的。比如,從奴隸社會開始有法律以來,歷史上的壹系列法律制度“壹方面幾乎把所有的權利都給了壹個階級,另壹方面卻幾乎把所有的義務都推給了另壹個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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