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布第壹審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也就是說,如果他們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第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不清楚的,法官應當予以說明。
人民法院宣布二審判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並說明判決宣告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內容履行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