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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關系壹直不好。65438年2月吵架後,老公離家出走。半個月後,他突然想把寶寶帶走。我沒同意,他就打了11。

問:我和老公關系壹直不好。5438年6月+2月的壹次吵架後,老公離家出走。半個月後,他突然想把寶寶帶走。我沒同意,他就打了110,結果還是沒有成功。但在5438年6月+10月的10月初,他假裝化妝,和我約定說5438年6月+10月22日。我讓他把孩子送回去。他說他想讓我和他父親談談。65438年6月27日,他威脅我,如果我不去他家過年,他就不把孩子送回去。他讓我去他家,就是為了過年的時候在他們家好看。孩子出生準備登記的時候,他們家不同意把孩子放在他們家,所以現在只有我和孩子登記在河東區我媽家,老公家還在南開區。可以找110幫我接這個名字的孩子嗎?帶回孩子戶口所在地?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1.壹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夫妻關系。2.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1,雙方戶籍證明;2.雙方居民身份證;3、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4.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5.當事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兩張;6.離婚協議。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離婚意向,並表明對子女撫養教育、經濟資助、夫妻壹方的財產和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即終止夫妻關系。4.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收費標準: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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