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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證據有效性的規則

法律分析

在審查確認證據過程中,如發現數份證據證明同壹事實,壹般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證明效力:(1)國家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據職權制作的公文優於其他書證;(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3)原件優於復印件;(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五)主持勘驗的法庭制作的勘驗筆錄優於主持勘驗的部門制作的勘驗筆錄;(六)原始證據優於調取的證據;(七)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有利於當事人的證言;(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9)內容相同的幾種證據,勝過孤立的壹種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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