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1]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壹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倍。因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導致死亡的,按照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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