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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保稅區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1。港澳居民企業從直接擁有至少25%股份的內地公司取得的股息,適用股息總額5%的優惠稅率;其他情況下,按照股息總額的10%征收企業所得稅。2、港澳居民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港澳居民個人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股息總額的10%征收個人所得稅。3、港澳居民企業和個人從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利息收入總額的7%的優惠稅率征稅。5、港澳居民從內地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按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7%的優惠稅率征收。6.港澳居民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以報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7.港澳居民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旅遊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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