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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羅塔哥拉斯悖論的半費訴訟

壹是老師依據合同到法院起訴學生,法院判決老師敗訴,即學生勝訴。法官的理由:“合同約定,奧蒂斯先生在第壹次官司勝訴時,支付另壹半學費。然而,在普羅塔哥拉斯先生起訴之前,奧蒂斯先生沒有勝訴的先例。因此,普羅塔哥拉斯先生關於學費的訴訟是沒有根據的,法院決定撤銷,判決奧的斯公司勝訴。”

第二,老師依據判決書和合同對簿公堂,法官判決老師勝訴。法官的理由:“法院決定立即接受protagoras先生的第二份起訴書。法院現已裁定奧蒂斯先生敗訴。奧蒂斯先生,妳現在應該支付另壹半的學費,因為妳的第壹場官司贏了。妳還有什麽要說的嗎?”

原來法官剛剛判決奧蒂斯勝訴,這不過是虛晃壹槍。法官認為,這樣壹來,根據合同,奧蒂斯已經打贏了第壹場官司,他應該支付另壹半學費;根據法院二審判決奧的斯敗訴,還應支付另壹半學費。這種方法看似完美,但實際上,智者普羅塔哥拉斯之所以是智者,就在於他對法律價值的清醒認識,法官最終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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