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壹定權利、承擔壹定義務的法律資格。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是前提條件。權利能力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內容: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壹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壹般法律行為能力是壹國全體公民所具有的法律行為能力,是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任意剝奪或取消。特殊權利能力是某些公民在壹定條件下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
(2)法人的權利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解散時消失。其內容和範圍由法人設立的目的和經營範圍決定。
(2)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具體來說,可以分為:
(1)公民的能力,包括
A.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即達到壹定法定年齡,精神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的公民。【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
B.容量有限。也就是限制行為能力和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8歲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C.無行為能力的人。即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2)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