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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罵人犯法”是什麽時候寫進法律的?

罵人犯法在2009年被寫入法律。

2009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役。

修正案將“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納入刑法,明確規定了“情節嚴重”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多次當眾辱罵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使用侮辱性語言和行為,嚴重損害他人名譽和人格的;

(三)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嚴重精神負擔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因此,從2009年開始,在我國,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當眾侮辱罪”,受到法律的懲處。

具體來說,罵人行為造成下列後果的,可能構成“公開侮辱罪”:

造成他人自殺、自殘、離婚,對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

造成他人傷害、財產損失等。;

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等。

如果妳認為自己受到了他人的公開侮辱,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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