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成立條件包括: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法定人數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壹般情況下,法定人數必須少於50名股東。二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2.發起人認購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及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及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以及其他事項。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組成。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是公司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經營場所。生產經營條件是指與公司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條件。它們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設立公司的最低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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