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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的糾紛解決

法律分析:1。公租房的產權不屬於個人。個人只能取得公租房的使用權,無權出讓或轉讓。在征得房管部門同意的前提下,他們可以轉讓租賃使用權。

2.雙方均享有公租房使用權的,公租房最終使用權只能通過法律裁決授予壹方,取得公租房使用權的壹方對未取得使用權的另壹方進行補償。

3.公租房屬於國家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通過商業轉讓或親屬繼承的方式買賣。親屬符合條件可以租賃變更權。

4.至於公租房使用權的糾紛,不管是什麽原因,公租房使用權的糾紛都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關於公租房使用的明文規定,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租賃期限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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