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和訂購肯定會有法律上的好處。定金是壹種法定擔保,旨在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確保債權的實現。目前我國法律對定金沒有明確規定,定金可以視為“預付款”。
押金和保證金有什麽區別?
1.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如下:
(1)有不同的定義。定金是為預訂支付的錢,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
(2)實質不同。押金沒有保障,沒有法律效力。保證金具有擔保性質,具有法律效力;
(3)退還資金不同。定金可以通過雙方協調返還。定金只有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才能返還;
(4)違約的處理方式不同。對於剩余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必須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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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7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