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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律地位的本質特征是

教師法律地位的本質特征如下:

壹、身份特征——教師是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即專門從事某種專業技術工作的人。不同國家對教師的身份有不同的規定。

有的國家規定教師尤其是中小學教師為公務員;有的國家規定教師是自由職業者;其他國家根據其教學機構的性質來確定教師的職業性質:在義務教育機構或公辦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為公職人員或公務員,在非公辦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為自由職業者。在我國《教師法》中,教師的身份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這是國家在法律上對教師地位的壹種認可,從專業上保障他們的待遇和工資。同時,教師法也對教師職業資格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壹是學歷,教師必須符合相應的學歷底線;二是專業知識的要求;三是符合與其職業相稱的其他有關規定,如教師政治條件、教師技能、教師身心素質等。

二、職業特點——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根據《教師法》第二條規定,只有直接承擔教育教學任務的人才屬於教師範疇。因此,在學校中,只承擔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屬於教師,承擔行政或其他專業職務以及教育教學職務的人也屬於教師。

但在學校不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履行教學職責的行政人員、校辦實業公司、後勤服務人員,不能界定為教師,其法律地位不同於教師。據此,他們可被納入教育工作人員或其他相應專業技術人員的範疇,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受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管轄,但不受《教師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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