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已於2006年10月2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2002年5月6日起施行。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所導致的疾病。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這部法律明確規定,職業病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八十七條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實施。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2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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