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壹)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的人尚未查明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道德敗壞,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的;(五)直系血親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親和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國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