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起草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加油站和倉儲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燃料。
第五條申請成品油批發和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決定是否授予成品油批發和倉儲許可。
第六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決定是否授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