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護其個人信息、私人事務和個人領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對他人隱私的壹般侵犯包括
(1)竊取、刺探他人隱私
(二)擅自披露、公開他人隱私的。
(三)侵入、侵擾他人私生活的。
(4)擾亂他人的私生活和安寧
(5)侵犯他人個人信息和通信秘密,如偷看他人日記、侵入他人郵箱、私自開拆他人信件等。
聊天記錄屬於自己的個人信息,老師的偷看行為應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