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壹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應當認定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辦理離婚。因此,夫妻之間的有效借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借款協議訂立的時間為:婚姻存續期間。(2)借款目的是借款人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3)以夫妻共同財產名義出借的。(4)離婚時,貸款按貸款協議約定的方式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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