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責任(壹)非法經營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立案: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3.雖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壹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實施了同壹違法經營行為(對最近壹次違法經營行為的數額沒有限制)。(三)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攜帶的爆炸、易燃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泄漏、遺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行政責任(壹)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儲存、運輸液化氣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由公安部門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站許可證從事液化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第五十條第1項的規定予以沒收,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三)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或者儲存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65438+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1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向公安機關和燃氣管理部門舉報經營液化石油氣違法行為線索的,壹經查實,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