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著眼於保護勞動者,使其有尊嚴地工作,通過法律強制彌補其弱勢地位。
2.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相結合,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勞動法大多是強制性規範,尤其是勞動強制性標準,是國家對用人單位規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降低標準。他們只能給工人更好的工作條件和高於最低標準的工資福利。
3、在政府內部設立專門部門實施勞動法,開展勞動法實施工作,並監督用人單位實施勞動法。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違反《勞動法》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保護等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管,政府的勞動監察部門責無旁貸地進行查處。政府勞動部門的工作模式是接受勞動者的舉報進行調查並與對企業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監督相結合,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處罰。
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和頒布的法律。狹義的中國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1995年10月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義而言,“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及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勞動法作為保障人權、體現人文關懷的基本法,甚至被稱為西方第二部憲法。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政策和職工就業法規;勞動合同訂立、變更和解除程序的規定;簽訂和執行集體合同的辦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安全技術規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