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安全生產法》第10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生產經營單位將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不僅面臨行政處罰,還要承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