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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現行刑法

法律分析:清代現行刑法是清宣彤二年(1910)頒布的,在大清慶新刑法制定頒布之前暫時適用的過渡性法典。先由刑部修訂,後由法律館修訂,沈家本負責。在清朝法律的基礎上,刪除了官、戶、禮、兵、刑、工等法律,將純民事的條文分離出來,以示人刑之別。同時年終、斬首、屠屍、坐邊、紋身等項目。都被廢除了,原來的鐐銬、棍棒、徒刑、流放、死刑五種刑罰被罰金、徒刑、流放、死刑代替。而且還制定了新的罪名和法令。30門,389條,附1327條。實行不到壹年,清朝滅亡了。後來被北洋政府引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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