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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贏了!被告必須支付所有的法律費用嗎?

輸贏是相對的。比如,別人應該付給妳1000元,但他們不給妳。妳很生氣,起訴要求賠償100000元。最後雖然法院判決對方賠妳錢,看起來妳贏了官司,但是法院只判決對方賠妳1,000元。事實上,妳失去了元佑想要的99,000英鎊。那麽,妳應該承擔剩下的9.9萬元訴訟費!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案件的敗訴方(全部敗訴)應當承擔全部訴訟費;如果雙方各打50板,原告和被告各承擔壹半。如果贏了70%,分攤三七天的訴訟費(由法官酌情判定),並在判決書中寫明。妳說的勝訴方承擔訴訟費,是因為敗訴方不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除非合同中事先有約定,敗訴方承擔訴訟費,誰起訴誰負責。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妳就起訴他,訴訟費自己出。他只需要出庭,不需要交費,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即使他拒絕在自己缺席的情況下出庭,法官也只能根據妳提交的案由、請求和法律證據做出判決,即使事先沒有書面約定敗訴方承擔訴訟費。

原告起訴時應當預交訴訟費。如果原告勝訴,被告應承擔訴訟費。如果被告敗訴:被告承擔的訴訟費用包括起訴費、服務費、鑒定費、評估費、調查取證和執行費,但不包括律師代理費。打官司要花很多力氣和錢,贏了官司也心安理得。但是如果妳沒有打贏官司,妳會記得特別深刻。“訴訟”是指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的調解或判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這件事妳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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