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探視權規定每周壹次,每月四次。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可以由雙方約定,約定時要考慮孩子的生活時間和學習時間,所以壹周壹次為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第二,什麽情況下會取消探視權?
在下列情況下,探視權將被取消:
1.探視權人患有重大或者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影響子女健康的;
2.探視權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的;
3.探視權人的道德敗壞、通奸、同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行為會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4.探視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兒童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5.探視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視權人采取非約定或者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多次濫用探視權的;
7.再婚配偶及與父母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的;
8.探視權人探望子女後,惡意不按法律文書規定的時間將子女送回直接寄養方;
9.嚴重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