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非法持有,持有1軍用槍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持有、私藏2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三、有期徒刑壹年;四、有期徒刑兩年;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不滿30發的,處管制;30發以上不滿40發的為拘役;40發,有期徒刑六個月,超過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壹個月;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考點: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兩支或者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子彈的非軍用槍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壹年;
2.非法持有、私藏其他5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的,處3年有期徒刑,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6個月;
3、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1,刑期增加壹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