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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規則

票據抗辯規則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1.匯票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對抗持票人。

所謂債務人本人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主要是指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抗辯事由。壹般有兩種情況:①票據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基於資金關系的瑕疵與出票人形成抗辯事由;(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據當事人與出票人之間因因果關系的缺陷而存在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對抗持票人。

所謂債務人本人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主要是指持票人前手當事人之間基本關系中的抗辯事由,可以包括多種情形。根據當事人的身份及其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作為票據轉讓直接當事人的持票人前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存在瑕疵;

2.持票人的正手是被保證人與票據保證人之間因果關系的瑕疵;

3.持票人的前手與付款人或者承兌人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及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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