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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和支付結算服務的監測,建立健全符合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特點的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監測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將統籌建立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統壹反洗錢監測系統,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完善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系統。

對監測發現的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情況,采取核實交易情況、重新核實身份、延遲支付結算、限制或暫停相關業務等必要的防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依照第壹款規定監測異常賬戶和可疑交易時,可以收集異常客戶的互聯網協議地址、網卡地址、支付受理終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和設備位置信息。未經客戶授權,上述信息不得用於反電信網絡詐騙以外的其他目的。

解讀:銀行作為可能攔截犯罪所得的最後壹道防線,應當盡到審查和安全保障義務,及時提醒可疑交易,幫助受害人止損,不可置身事外。否則不僅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受到責令改正、警告、罰款、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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