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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道德的特征

法官職業道德具有以下特征:第壹,法官職業道德的主體是法官。法官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道德體系的壹個分支。它以法官為約束對象,由於法官的中立地位、審判職責等特殊要求,與檢察官、律師的職業道德明顯不同。

第二,法官職業道德的客體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職責的行為。法官的基本職責是審理案件。因此,法官職業道德的範圍主要是法官的審判活動。同時,由於法官的壹些非職業行為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官的形象,所以壹些直接關系到法官職業形象的非職業行為也應該受到法官職業道德的約束。

第三,除了具體的職業道德規範,法官的職業道德也是其職業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官職業的本質特征體現在他的職業道德上,有些可以直接表現為行為準則和規範,而有些概念性的要求則很難具體化,比如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雖然壹些具體的規範可以保證司法獨立和公正,但對於壹個法官來說,更重要的是牢固樹立獨立公正的司法理念,時刻約束自己的行為。再詳細的行為準則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的行為方式,但高尚的職業道德可以讓法官在任何時候都能明辨是非、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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