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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類型和意義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法令、命令、法律問答、“閉診”和法庭訴訟。法律

商鞅把李悝的《法經》帶到秦國,協助秦孝公進行政治改革。在變法過程中,他將“法”改為“法”,法的名稱始於秦。秦簡中有《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生效律》等,法律問答中也有“法曰”字樣,可見“法”在秦代已成為主要的法律形式。

制造

“令”是皇帝的聖旨,是單獨的法律。秦始皇曾說:“命即制度,令即聖旨。”我們可以看到,詔令和法令沒有區別。但在秦朝,法、令、法往往混為壹談,區分不清。如秦簡中有《天祿》、《田零》等,虞書也有“法度已定”、“法度待修”等文字。

法律問答

秦簡《法問答》是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律的解釋。因為這種解釋是政府制定的,成為當時司法審判的依據,所以也是壹種新型的法律。

封閉式診斷方式

秦簡中有壹種“閉診”,是關於案件調查、勘驗、審理程序的文件程序。“是”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始於秦國。

在法庭上行動

“由法院行事”指的是法院的先例。清代學者王念孫在《讀書雜誌》壹書中說:“行動者,言出必行,舊例成法。漢代人寫‘做事’和‘做事’的意思是壹樣的。”秦簡《法條問答》中經常出現“當庭”壹詞,說明司法實踐中除了法律文本以外,司法機關的判例已被作為審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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