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擴展:
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社會組織、新聞輿論等各種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監察;
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公務員的不良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督和監察。行政監督有兩種用途:壹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規範、是否依法執行行政決定進行的監督檢查,也稱行政檢查。
另壹種是指對行政組織系統內容的監督檢查,是指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因為第壹種行政監督本質上是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活動的壹部分,可以由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來涵蓋。
因此,壹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監督主要是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第壹種意義上,很少有作品和法律規範使用行政監督的概念。依法監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會主義行政監督的基礎。
無論是領導機關還是被領導機關,無論是專門監督機構還是壹般機構,無論是領導者還是壹般公民,監督的權利和接受監督的義務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不受監督的特權或特權監督。
主要是指監管主體、客體、範圍的廣泛性。行政監督的性質決定了所有公民都有權監督政府的公務活動。這種普遍性還表現在,行政監督要對所有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措施和行政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
政治監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監督主體從事行政監督的必要條件。這種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行政監督主體的合法性、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監督活動符合法定方法。